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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順利閉幕,新的制度即將出爐!

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簡稱是黨的十九大)在2017.10.18到10.24期間內在北京召開。?  這次會議,習近平代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向這次大會作了一個以《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勝利》為題的報告。并以“不忘初心,牢記使命,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決勝全面建成小康d社會,奪取新時代d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的勝利,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不懈奮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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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智能計量儀表行業發展規劃與未來趨勢預測

智能儀表的智能化程度表征著其應用的廣度和深度,目前的智能儀表還只是處于一個較低水平的初級智能化階段,但某些特殊工藝及應用場合則對儀表的智能化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而當前的智能化理論,如:神經網絡、遺傳算法、小波理論、混沌理論等已經具備潛在的應用基礎,這就意味著我們有必要也有能力結合具體的應用需要下大氣力開發高級智能化的儀表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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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修改計量條例,與生活息息相關

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計量條例》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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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單外不再強審!總局公布《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清單》

10月26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調整發布了《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即日起,除目錄清單62項以外的計量器具不再實施強制審批、檢定等管理,電動汽車充電樁延期至2023年1月1日起實行強制檢定。 公告指出,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深入落實“放管服”改革舉措,市場監管總局決定調整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調整后的《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并就計量器具的監管要求進行了明確: 一、列入《目錄》且監管方式為“型式批準”和“型式批準、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辦理型式批準或者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其他計量器具不再辦理型式批準或者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 二、列入《目錄》且監管方式為“強制檢定”和“型式批準、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使用中應接受強制檢定,其他工作計量器具不再實行強制檢定,使用者可自行選擇非強制檢定或者校準的方式,保證量值準確。 三、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不在《目錄》型式批準范圍內的計量器具,已經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準的,依法終止行政許可程序;各級計量技術機構對不在《目錄》強制檢定范圍內的工作計量器具,已經受理但尚未完成檢定的,繼續完成檢定工作。 四、根據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結構特點和使用狀況,強制檢定采取以下兩種方式: 1.只做首次強制檢定。按實施方式分為:只做首次強制檢定,失準報廢;只做首次強制檢定,限期使用,到期輪換。 2.進行周期檢定。 五、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相應的檢定規程確定。凡計量檢定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做了修訂的,應以修訂后的檢定規程為準。 其中,電動汽車充電樁延期至2023年1月1日起實行強制檢定。鼓勵各地方對其具體強制檢定方式予以探索。 六、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強檢方式、強檢范圍及說明見《目錄》。 七、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2019年第48號)廢止,其中第四項廢止的相關文件依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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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發布!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深入落實“放管服”改革舉措,市場監管總局決定調整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F將調整后的《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予以公布。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目錄》且監管方式為“型式批準”和“型式批準、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辦理型式批準或者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其他計量器具不再辦理型式批準或者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目錄》且監管方式為“強制檢定”和“型式批準、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使用中應接受強制檢定,其他工作計量器具不再實行強制檢定,使用者可自行選擇非強制檢定或者校準的方式,保證量值準確。   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不在《目錄》型式批準范圍內的計量器具,已經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準的,依法終止行政許可程序;各級計量技術機構對不在《目錄》強制檢定范圍內的工作計量器具,已經受理但尚未完成檢定的,繼續完成檢定工作。   四、根據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結構特點和使用狀況,強制檢定采取以下兩種方式:   1.只做首次強制檢定。按實施方式分為:只做首次強制檢定,失準報廢;只做首次強制檢定,限期使用,到期輪換。   2.進行周期檢定。   五、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相應的檢定規程確定。凡計量檢定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做了修訂的,應以修訂后的檢定規程為準。   其中,電動汽車充電樁延期至2023年1月1日起實行強制檢定。鼓勵各地方對其具體強制檢定方式予以探索。   六、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強檢方式、強檢范圍及說明見《目錄》。   七、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2019年第48號)廢止,其中第四項廢止的相關文件依然廢止。   特此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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